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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务员诚信信息记录办法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0-17  浏览次数:4516

郑州市公务员诚信信息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7788365365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务员诚信量化考核标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录。

第三条  公务员诚信信息记录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建立公务员诚信信息记录档案,填写《郑州市公务员诚信信息登记表》,一人一表。

第五条  公务员诚信信息记录内容为《郑州市公务员诚信量化考核标准》所列事项。不属于所列事项的不予记录。

第六条  诚信信息记录应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包括上级通报、抄报、处理决定、奖章(状)、证书等。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来源

 

第七条  诚信信息的来源主要有群众反映经查证属实的事项,组织掌握(发现)的事项和个人申报的事项。

第八条  各单位要畅通诚信信息反映渠道,明确负责部门和人员,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地址、信箱(电子信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反映公务员诚信方面的事项。反映的事项既可是表扬、批评,也可是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记录台账,认真记录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事项,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即时发生的涉及公务员诚信行为的事件,反映人应在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向公务员所在单位进行反映,以方便查证处理。

第十二条 反映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法。单位不得随意泄露反映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收到诚信事项反映后,单位应尽快组织查证落实,查证落实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向反映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查证落实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处理结束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作为公务员诚信信息记录的依据。同时将结果反馈给事件反映人。

第十五条  公务员本人对落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申请复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加强明察暗访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做出明确处理意见,与上级通报、有关部门抄报的诚信或失信行为一并作为诚信信息记录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本人也可向所在单位申报自己的诚信行为,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三章 诚信信息记录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务员的诚信信息,各单位要及时录入《郑州市公务员诚信信息登记表》中,电子版与文字材料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诚信信息记录的文字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长期保存。人员流动时,应随人事档案转递。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抽取、涂改、增删、污损已整理归档的档案。确需增补个别材料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诚信信息记录查询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章  诚信信息记录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诚信信息记录是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公务员绩效考核方案中,要明确公务员诚信所占权重,合理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每季度将本单位诚信信息记录进行汇总,与公务员绩效考核备案结果一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认真落实公务员诚信信息通报、信息记录制度,严格考核结果兑现。凡未按《郑州市公务员诚信量化考核标准》实施公务员诚信信息记录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诚信责任。

 

附件: 郑州市公务员诚信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