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务员诚信信息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7788365365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务员诚信量化考核标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录。
第三条 公务员诚信信息记录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建立公务员诚信信息记录档案,填写《郑州市公务员诚信信息登记表》,一人一表。
第五条 公务员诚信信息记录内容为《郑州市公务员诚信量化考核标准》所列事项。不属于所列事项的不予记录。
第六条 诚信信息记录应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包括上级通报、抄报、处理决定、奖章(状)、证书等。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来源
第七条 诚信信息的来源主要有群众反映经查证属实的事项,组织掌握(发现)的事项和个人申报的事项。
第八条 各单位要畅通诚信信息反映渠道,明确负责部门和人员,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地址、信箱(电子信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反映公务员诚信方面的事项。反映的事项既可是表扬、批评,也可是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记录台账,认真记录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事项,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即时发生的涉及公务员诚信行为的事件,反映人应在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向公务员所在单位进行反映,以方便查证处理。
第十二条 反映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法。单位不得随意泄露反映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收到诚信事项反映后,单位应尽快组织查证落实,查证落实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向反映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查证落实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处理结束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作为公务员诚信信息记录的依据。同时将结果反馈给事件反映人。
第十五条 公务员本人对落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申请复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加强明察暗访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做出明确处理意见,与上级通报、有关部门抄报的诚信或失信行为一并作为诚信信息记录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本人也可向所在单位申报自己的诚信行为,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三章 诚信信息记录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务员的诚信信息,各单位要及时录入《郑州市公务员诚信信息登记表》中,电子版与文字材料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诚信信息记录的文字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长期保存。人员流动时,应随人事档案转递。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抽取、涂改、增删、污损已整理归档的档案。确需增补个别材料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诚信信息记录查询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章 诚信信息记录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诚信信息记录是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公务员绩效考核方案中,要明确公务员诚信所占权重,合理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每季度将本单位诚信信息记录进行汇总,与公务员绩效考核备案结果一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认真落实公务员诚信信息通报、信息记录制度,严格考核结果兑现。凡未按《郑州市公务员诚信量化考核标准》实施公务员诚信信息记录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诚信责任。
附件: 郑州市公务员诚信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