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作者:李圣华
十八大报告对于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当前干部选任的重要方式之一,竞争性选拔的实质在于比选择优。比选是过程,择优是根本,比选择优是竞争性选拔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的有机融合。但如何比选才能最大程度发挥竞争性选拔的制度效益,真正做到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在实现择优预期的同时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笔者认为,有三个问题需要给予重点关注。
竞争性选拔比选择优的群体适应性
竞争性选拔,是一种干部选任方式,但具体落实到实践中,有多种实现形式,如公推票决、公开选拔、公推差选、竞争上岗等等。每一种具体选任形式的出现都有其特殊的动因,其实践操作过程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群体适应性。如选拔正职需要采取什么形式、选拔副职采取何种方式更有利于实现预期效果、专业技术干部遴选应该关注什么、机关中层干部竞争性选拔的关键点又在哪里等等。事实上,干部队伍纵向梯队建设和横向结构建设的现状,从根本上决定了不存在哪一种竞争性选拔方式可以适用于所有干部群体的比选择优。宏观层面而言,就要求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必须客观分析干部队伍现状,并立足一段时期内干部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形成一套合理安排的规划体系;微观层面而言,就要充分发掘不同干部群体的特点所在,实事求是设计或者借鉴相对适宜的竞争性选拔形式,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推进分情况、分层次、分类别的竞争性选拔,把比选择优真正落实到特定干部群体的具体情境之中。
竞争性选拔比选择优的导向侧重性
用人导向,关乎党风民意,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干部选任需要坚决贯彻的主旨要求,更是竞争性选拔比选择优的价值终点。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重视基层、凸显实绩,关注民意、强调公认等等,均为干部选任指出了用人导向方面的概念指标。但是,什么样的干部德才兼备,什么样的干部实绩突出,什么样的干部大家认可,只有通过同一个标准、同一个模式下同台竞技、比选择优的严谨考量,才会“水落石出”,最终体现在干部选任的结果上。而且只有通过一个个鲜活具体的干部选任“案例”,那些抽象的导向性概念才能在实践中得以充分彰显,才能有效实现竞争性选拔比选择优的制度初衷,并不断提升干部选任的社会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同时,尽管用人导向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但竞争性选拔干部比选择优的具体设计还应充分考虑干部选任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用人导向的表达上有所侧重。也就是说,任何一批干部选任的具体实施都要有一个相对侧重的目标,都要能够体现出一种相对侧重的导向,从而让不同层面的干部群体都可以感受到竞争性选拔的宗旨所在,以更好促进用人导向在比选择优过程中的具体落实。
竞争性选拔比选择优的竞争有效性
坚持在竞争中比较、鉴别、取舍干部是竞争性选拔的最大特点。比选择优,竞争是核心。要实现有效竞争,三个方面不容忽视。第一,充分竞争。充分竞争是有效竞争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或者竞争力度不够,竞争性选拔就会成为形式,不但选不到人岗相宜的干部,还会导致机会成本的浪费甚至滥用。当然,“充分竞争≠有效竞争”。因为在竞争性选拔过程中,一些非竞争性因素的客观存在,往往会导致充分竞争与有效竞争之间发生背离。如公开选拔过程中,符合条件参与竞争的人很多,笔试、面试以及考察等程序都很严谨,保证了充分竞争。但当出现诸如本地干部与外地干部的比较、男性干部与女性干部的取舍等一些非竞争性细节时,唯一的选择只能是无条件尊重竞争性因素比选择优的结果。因为竞争性选拔比选择优,只能考虑竞争性因素的影响。而这正是确保竞争有效的重要保障。第二,科学比选。比选是择优的前提和基础。如前所述,竞争性选拔在具体实践中有其群体适应性。要想真正实现择优,就必须明确适合特定干部群体的比选形式,也就需要根据特定干部群体的实际特点,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针对性地合理设计比选的具体环节和需要考量的具体要素。这也是不断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的当然要求。同时,比选不能“估堆儿”,对于其中可以量化评价的要素,一定要进行科学量化,让比选在同一个衡量标准下进行,让择优有一套可以直观再现的评价体系。第三,程序规范。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度,直接决定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度。比选择优是竞争性选拔程序性与实体性的有机融合,集中体现了竞争性选拔的实质要义。有什么样的竞争形态,就会有什么样的竞争质态。程序是否规范,不但是竞争形态的重要表现,而且是“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基本原则贯彻落实情况的检验标尺。程序规范,竞争才有说服力,比选才有公信力,择优才有公认度,干部选任工作才会真正赢得满意度。
(作者系江苏宿迁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