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拟表彰奖励对象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维护表彰奖励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对拟表彰奖励对象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表彰奖励对象应出具的证明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拟表彰奖励对象应出具的证明材料有:
(一)计划生育证明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规划处和法规处承办(联系电话:67883358,67883343)。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证明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承办(联系电话:67181807)。
(三)环境保护(减排)证明
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承办(联系电话:67189268,67189275)。
(四)安全生产证明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处承办(联系电话:67182392,67182393)。
(五)党风廉政建设证明
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承办(联系电话:67181865)。
(六)节能证明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承办(联系电话:67173216)。
(七)企业节能降耗证明(重点耗能企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能源处承办(联系电话:67170052)。
(八)社会保险证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承办(联系电话:67180871)。
根据有关规定,对拟表彰奖励对象如需征询审计、工商、税务部门意见的,主办单位还应出具审计、工商、税务部门的相关证明。
二、拟表彰奖励对象出具证明材料的类别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工作部门及其班子成员;县(市、区)各部门、乡(镇)政府、办事处及其班子成员,应当出具:
(1)计划生育证明;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证明;
(3)环境保护(减排)证明;
(4)安全生产证明;
(5)党风廉政建设证明;
(6)节能证明。
2.各级机关的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出具:
(1)计划生育证明;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证明。
(二)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1.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法人、分管领导),应当出具:
(1)计划生育证明;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证明;
(3)环境保护(减排)证明;
(4)安全生产证明;
(5)党风廉政建设证明;
(6)企业节能降耗证明(重点耗能企业);
(7)社会保险证明。
2.非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法人、分管领导),应当出具:
(1)计划生育证明;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证明;
(3)环境保护(减排)证明;
(4)安全生产证明;
(5)企业节能降耗证明(重点耗能企业);
(6)社会保险证明。
3.企业其他对象,应当出具:
(1)计划生育证明;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农民、流动人员或自由职业人员,应当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三、拟表彰对象证明材料的出具方式
证明材料原则上采取集中出具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拟表彰奖励对象名单初步确定后,主办单位向相关部门发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一)环境保护(减排)、安全生产、节能、企业节能降耗、社会保险证明,由市相关部门统一出具;
(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证明,按拟表彰奖励对象的不同,分别出具:
1.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工作部门或市管企业及其班子成员,由市相关部门出具;其他单位(企业)、个人由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2.农民、流动人员或自由职业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证明材料由本部门审核把关,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证明材料,由主管部门出具。
四、相关要求
(一)凡需表彰奖励对象的,均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没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全或证明材料中有影响表彰奖励情况的,不予进行表彰。
(二)主办部门集中出具证明材料时,应提前(原则上4至5天)与相关部门联系,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收到主办单位的函件后,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调查,按要求出具证明材料。
(三)在同一表彰奖励批次中,如有部门(单位)和该部门(单位)所属人员同时受表彰的,只需出具受表彰部门(单位)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