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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务员学分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派出机构:
现将《郑州市公务员学分计算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公务员局。
2014年2月25日
郑州市公务员培训学分计算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和《郑州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计算,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以学分为计算单位,通过考试、审核、登记等手段,记录公务员的学习培训情况。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按年度进行计算。
第二章 计算项目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计算由基础学分、奖励学分和处罚学分三部分组成。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得分在96(含96分)分以上的为合格,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得低于58分。96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县处级干部年度学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基础学分是指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集体学习、公务员培训大讲堂等线下培训及网络学习所获得的学分,根据课程内容分为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
一、线下培训
1.脱产培训。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及在职培训中设定为必修课程的,培训时间在3天以上(含3天)的脱产培训并通过考核的,每天记6学分。以培训通知、培训结业证书为依据。
2.集体学习。参加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县、区统一组织的专题报告、辅导讲座等,每次记3学分;以调训通知(批件)、考勤记录、考核结果为依据。
3.公务员培训大讲堂。参加市公务员培训大讲堂活动,每次记3学分,以考勤记录为依据。
线下培训必修课学分不得低于18学分。
二、网络学习
参加郑州市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在线学习,课程进度达到100%后,获得的学分直接计入基础学分。以郑州市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提供的在线学习记录为依据。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得低于40学分。
第六条 奖励学分是指公务员参加在职自学、学历学位进修、专业资格考试、实践锻炼和学习成果运用、业务竞赛等所获得的学分。
1.在职自学。撰写学习笔记每1万字记2学分,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报告每篇记2学分,被上级领导批示或被上级内部期刊采用,每篇加记1学分。联合署名的,平均记分。以笔记或调研报告为依据。
2.学历学位在职教育。参加经单位批准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中央、省委市委党校和高等院校举办的各类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当年度记10学分。以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为依据。
3.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参加由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当年度分别记10学分、5学分及3学分。以取得的合格证书为依据。
4.学习成果运用。撰写出版学术著作的,独著记20学分,合著记10学分。公开发表理论文章的,国家级报刊杂志每篇记10学分,省级报刊杂志每篇记5学分,市级报刊杂志每篇记2学分。多级刊发的,取最高分计算。以发表著作或文章为依据。
5.业务竞赛活动。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岗位练兵活动,获得岗位练兵业务标兵称号的人员,记10学分,获得岗位练兵业务能手称号的人员,记5学分。以表彰文件为依据。
6.完成测评考试。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培训,完成当期培训任务且被评选为优秀学员的,记3学分。以表彰通报和培训结业证书为依据。
7.由组织选派脱产学习进修、参加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或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进行挂职锻炼或支援艰苦地区工作的,时间超过当年度半年的,年度学分计算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另行计算。以组织人事部门或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文件、个人实践锻炼的考核鉴定等为依据。
第七条 处罚学分是指公务员无故未参加组织调训、网络在线学习没有修完规定学分、严重违反学习培训纪律等惩罚性学分。
1.参加脱产培训,请假期间不记学分;旷课一天,扣6学分,扣完为止。缺勤率达三分之一的,当期培训不计学分。
2.参加网络在线学习未完成规定的学分,按《郑州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处罚学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当年度学分为零:
(1)无故未参加初任、任职培训或组织调训的。
(2)在学分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无故未参加或未通过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全市性考试的。
(4)其他严重违反培训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计算评定
第八条 学分制计算按照个人申报、部门审核、组织评定等程序组织实施,于当年度12月底前完成。
1.登记申报。年度内参加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的培训项目,个人可通过郑州市公务员网络培训平台报名,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培训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学分登记申报,但必须于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年度内所有学分的登记申报提交。集体学习、奖励学分申报由公务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进行申报。
2.材料审核。公务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时提交公务员取得年度内的学分。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3.确定等次。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学分考核标准和公务员所得学分,评定公务员年度培训学分等次。
4.通报反馈。学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
5.复议申诉。公务员对学分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请复核,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认定并书面反馈干部所在单位和申诉人。
6.公务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学分计算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第四章 学分通报
第九条 建立公务员培训学分考核通报制度。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上、下半年及年度对全市各级、各单位公务员学分考核执行情况进行通报,每年7月10日前对上半年学习情况进行通报,下半年通报随年度通报一并进行;年度通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10日前,通报全年综合学分执行情况。
第十条 年度通报分个人通报和单位通报。个人通报以公务员年度内完成登记学分为依据,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单位通报以各单位年度内平均分及年度培训执行情况为依据,对年度内学分完成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学分制计算考核情况应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并存入个人档案。公务员当年度培训学分制考核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五年内有两年学分制考核为“不合格”的,在公务员参加竞争上岗、职务晋升及任职时,作为扣减分值指标予以使用。
第五章 组织监督与纪律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公务员培训学分制计算考核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进行管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含参照)的培训学分制计算考核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公务员培训学分制计算考核管理工作,公务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培训学分的登记、计算、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培训机构、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公务员所在单位贯彻培训法规不力、未按规定履行学分制考核管理职责、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学分登记申报、在学分登记、审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对单位年度学分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2014年3月4日印发